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字画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被告人李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画家冯某。同年底,李某为冯某装修在本市晓望路的一套住房,双方商定由冯某为李某作画来抵装修费用。1999年2月,李某为冯某装修好房屋后,冯将自己作的50余幅画给了李某。此后,冯认为给李的画足以顶上装修费,故不再给李某画。李某为此产生不满,伺机偷配了冯某在晓望路的住房钥匙,于同年5月至11月期间,利用偷配的钥匙,盗窃冯某存放于该住处的本人作品和他人赠与冯某的字画共200余幅(其中147幅为冯某本人所作字画,经专门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李某后将部分赃物销赃,获赃款人民币2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言兼曾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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