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6月8日,湖北省歌剧舞剧院状告中国蓝田总公司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剧院认为:蓝田公司侵权使用了部分音乐作电视广告背景音乐。
法庭上,双方律师交锋激烈。“蓝田”法律顾问张辉龙认为,词曲作者就是音乐著作权人,该公司在使用《洪湖水,浪打浪》曲的前期,已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词曲作者支付了报酬,后来又出资取得了10年的使用权,其使用行为和操作程序均合法,不存在对文学剧本著作权所有者湖北“省歌”侵权。
“省歌”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李先卿律师则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只是个民间组织,“省歌”并未委托“中音协”行使任何权利,“蓝田”向“中音协”付酬,而未征得著作权人“省歌”同意,应属无效行为。由于“省歌”不愿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俞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