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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谈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2001年06月08日 12:02:14
今天,上海证券报发表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的署名文章《控股股东行为与公司治理》,文章就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问题提出了见解。

  文章说,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的最重要的因素,股权过分分散或过度集中都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监管机构仍然要做出种种规定来约束和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以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我国多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一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二是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由于上面的原因,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就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例如,目前不少上市公司与控股母公司之间存在摩擦,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更有甚者,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控股机构利用自身特殊地位损害其它投资者(中小股东、贷款银行等),以及股权最终所有者的利益的恶性事件。为了改变这种情况,看来有必要采取以下的措施:

  第一,减持国有股,引进国内外非国有的机构投资者,形成前几名股东拥有较高比例的股权、但彼此相差不大的股权格局。过去几年拟议过的办法,如“债转股”以后资产管理公司介入上市公司的治理,将用以补偿老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国有资产过户到老职工的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障基金会招商代为经营等等,都是不错的设想,不妨进行探索和试验。

  第二,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必须在财产、账目和领导人员上与控股母公司“三分开”的规定,控股母公司除行使股东权利外,不应干预公司事务。其实,对于国有股权的行使方式,我们还应该放开思想,广泛吸收国外的经验,寻求能够降低代理成本的根本解决方法。

  第三,提升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例如:组织小投资者协会;引进为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服务的中介机构(如股东投票咨询机构);在股东会的表决中试行累积投票制等等。

  第四,完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保证董事会作为集体以会议形式执行职能;要求每个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设立2名以上与大股东没有关联的独立的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设立以独立的外部董事为主的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出董事会各项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并入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聘用中介机构帮助他们做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审查关联交易的公正性。

  第五,加重董事个人的受托责任;建立健全保护分散的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体系,包括衍生诉讼、集团诉讼等制度;加强执法力度,以便加强对大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

  第六,强化强制性披露制度,特别是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财务担保关系和同行业竞争情况的披露。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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