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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经济犯”被集中宣判
2001年06月07日 02:03:16

戴谦张杰宪权

本报讯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方区、胶南市、胶州市人民法院,集中对6起案件中的7名经济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这是“严打”整治斗争以来,我市法院首次对经济犯罪分子进行集中宣判。

  这一集中宣判中,最受人注目的是王清(女)与张宇青诈骗银行巨额贷款案。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在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青岛办事处工作期间,于1996年8月12日,以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名义与青岛东部地区开发指挥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其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该开发指挥部按合同规定,以文件形式解除合同,但王清未签收,却与张宇青预谋以该合同为基础诈骗银行贷款。二人随后利用假印章假证明文件,以虚构的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青岛工程处的名义,向青岛市某银行四方区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并于1996年12月27日骗取该行贷款人民币340.9万元,先后被王清用于支付贷款高息、偿还个人借款及挥霍,张宇青未分得赃款。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71万余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二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主犯王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从犯张宇青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外5案中,被告人孙京伟犯票据诈骗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孙某某、犯受贿罪的鹿某、犯贪污罪的曲某某,及多次倒卖假公交月票、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周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并处罚金。(戴谦张杰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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