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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06月07日 02:03:12
据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朱镕基5月23日签署第3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6条。颁布这个条例,是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都必须遵守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这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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