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青岛日报>>五版
“盗”得10元钱电子表构成抢劫判刑五年
2001年06月06日 02:10:22
只“盗”得一只价值10元电子表的张某前日,被市北区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在我市洮南路暂住的沂源县农民张某,今年2月27日晚9时许窜至郭口路,对妇女李某租住处实施盗窃,他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门锁撬开,可是在屋内翻找一番,抓到手中的只是一只电子表(价值人民币10元钱)。此时,李某正好回家,张某夺门而逃。李某大喊“抓小偷”,李某的同乡唐某也闻讯赶来。张某逃了几步后,转身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追赶他的李、唐二人并将唐某的左手掌划伤,但其还是被抓获。

  法院在审理中对被告人张某关于自己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抢劫罪等辩解不予采纳。法院认为,张某在盗窃过程中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情节严重,构成抢劫罪。另外,张某还系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应从重处罚。言兼陈宝传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下一篇:

“四天逮住四扒手”
 

网站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主编信箱

青岛日报社/青岛新闻网 版权所有 电话:86-532-2865859转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