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日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原告)与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贷款720万美元,支付利息791830.14美元(至2001年3月30日),并给付自2001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二、诉讼费635100元由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担。
三、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判决,公司不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据上交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