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太原6月2日电日前,山西省运城市工商局依法查处了柴某侵犯闻喜县选煤焦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柴某原系闻喜县选煤焦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自1987年成立以来,委派销售人员到全国各地联系煤机购买厂家,洽谈购买意向,并由专人登记和管理,整理客户名单,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客户档案。1996年元月,该公司将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严格管理,印制并下发了<<管理手册>>,在该手册奖惩制度中,明确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及泄露后的赔偿标准。在1996年1月1日柴某等员工与闻喜县选煤焦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2000年4月中旬,柴某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取消了推销员资格,下车间上班。之后不久,柴某就利用所掌握的公司客户名单,以个人名义与其中的一个客户签订了跳汰机加工合同,合同价款10万元。合同签订后,柴某又与闻喜县第一煤机配件厂负责人任某达成协议,由其负责生产。2000年3月份,柴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曾以闻喜县选煤焦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某客户签订设备供需协议,2000年4月26日柴某擅自离开公司后,又以个人名义与该客户重新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柴某使用闻喜县选煤焦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名单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等有关法律法规,运城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