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办法规定,实行破产、关闭的企、事业单位,应从清算财产和出让国有或集体资产收益中,按上年度的缴费标准乘以离休干部总人数,一次性向社保局缴交5年的医疗统筹费用。破产、关闭、停产3个月以上、半停产6个月以上的单位,确实无能力缴纳医疗保障费的,报市委老干部局会同市社保局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款解决,以保障企业离休干部老有所医,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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