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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债拘役三个月
2001年06月01日 00:41:13

本报记者戴谦

本报讯我市首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昨日有了一审结果:市北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此案给那些在民事、经济案件中“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重重敲响了警钟———欠债不还,小心触犯刑律。

  1998年11月18日,由被告人孙某任经理、法人的青岛信通机电化工有限公司与徐某签订承包合同,后双方因故发生纠纷,徐某向市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北区法院于2000年5月31日判决青岛信通机电化工有限公司退还徐某承包费9000元、押金3000元。后双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分别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00年9月19日作出判决,维持市北区法院“退还徐某押金3000元”的判决,并将市北区法院“退还徐某承包费9000元”的判决变更为“退还徐某承包费1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一直不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且当市北区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并查封其部分财产后,孙某竟擅自将查封的财产变卖,仍不履行法院判决。2001年3月16日,市北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施行司法拘留,并根据其行为性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检察机关对其依法批捕和提起公诉。这期间,孙某才委托其父亲履行了那民事判决中的15000元。

  孙某在法庭上表示服判。

  此案中,孙某在岛城成了第一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构成犯罪者。(本报记者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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