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近日,山东省烟台市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在“11·24”特大海难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的山东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高峰等4人提起公诉。
这四人是山东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峰、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于传龙、海上安全监督员都基军、烟大轮渡公司海监室监督员范世会。
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11月24日13时,该公司经营的“大舜”号客货滚装船,载客304人,汽车61辆,由烟台地方港出发赴大连,途中遇风浪返航。调整航向时船舶横风横浪行驶,船体大角度横摇。由于船载车辆系固不良,产生移位、碰撞,致使甲板起火,船机失灵,经多方施救无效,于23时38分翻沉,造成28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