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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设户外广告最高可罚3万
我市出台相关规定
2001年05月27日 02:37:30

本报记者

本报讯近日市政府出台了《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给户外广告上了一道“紧箍咒”。

  据了解,今后,未经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审批的临时性户外广告一律不得设置,并且被污染或破损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要及时更换,广告的设置单位应该在活动结束后3日内清除,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受到200元至3万元的罚款。此外,除全市性大型节庆活动经批准可设置过街横幅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另悉,为亮化美化城市,市政府同时出台的《青岛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予以规范,禁止擅自设置、拆除、移动灯饰。

  上述两项政府规章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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