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今日晚报专电因未向投保人明确免责条款,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中败诉。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令华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梁晓新人民币49378.28元。
去年3月7日,原告梁晓新将自己牌照为沪A-00186的凌志轿车向华泰保险公司投保,双方签订了以梁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投保金额为25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4月30日,梁晓新的一位只有实习执照的同事驾驶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发生意外,车辆失控,撞上隔离护栏,造成车辆损坏。
梁当即向华泰保险公司提出49378.28元的索赔要求,但华泰保险公司认为保单背面附有保监发(1999)27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其中规定因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保险公司的免责赔偿范围。按保监发(1999)51号规定以“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为由拒绝理赔。但在签订保单时,华泰保险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梁晓新明确说明“无有效驾驶证”的具体含义,即实习执照不属有效驾驶证,也未将保监发(1999)51号作为附件交给梁,因而梁即不能明确“无有效驾驶证”的具体含义,也无法预知其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华泰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判令其赔偿原告梁晓新人民币49378.28元。华泰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