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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新居该交何费用?
本报请物业部门答疑
2001年05月25日 10:24:41

智峰

本报讯近日,不断有新迁居市民向本报询问有关收费问题,昨天,记者请市物业办作了答复。

  有市民反映,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公司收了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这样做对不对?市物业办解释说,按照我市物业收费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可以预收物业管理费,但收费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收费的标准按照《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

  对于市民反映较多的有关物业公司收取共用部位维修费一事,市物业办指出,按照我市的规定,普通住宅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元收取。个人购买的商品房,由个人交纳这部分费用。

  还有市民反映物业公司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不一,据了解,这种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其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协商确定。(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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