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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花人起诉卖花人法院判决竞争正当
2001年05月23日 00:57:35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位于京城东北部、堪称近邻的两家大型花卉市场,为了竞争使出浑身解数,最终一家“卖花人”以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另一“卖花人”告上法庭。

  今天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北京花卉服务公司与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莱太公司的行为未损害北京花卉服务公司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未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驳回北京花卉服务公司提出的要求莱太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北京花卉服务公司与北京莱太花卉公司都经营鲜花早市。北京花卉服务公司于1994年创建亮马河花卉市场,开办早市也有好几个年头,并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北京莱太花卉公司在“亮马河”附近的早市虽然于2000年11月24日开办,但发展势头不错,而且硬件设施在北京花卉市场中绝对一流。

  北京花卉服务公司在起诉中称,自从莱太公司的早市开办以来,采取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在“亮马河”早市门口设立截留客户的专车、散发不正当竞争的小广告、派人进入市场强拉客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等。因此,给北京花卉服务公司的早市造成极度混乱和严重经济损失,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经济损失1139910元。

  而莱太公司则在法庭上辩称,他们从事的一切经营行为均属正常经营策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们不属于任何一种。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表明,原告起诉中所指控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有的如设立专车、散发小广告等均是在公共场所进行,并未扰乱原告开办的鲜花早市的正常经营秩序,也未导致其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法院也认为,选择在他人企业门前位置进行宣传推销,会给另一企业造成不快,其行为应属不妥。但由于莱太公司已停止这种行为的实施,所以法院不再予以纠正。

  法院认为,正当竞争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为此,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北京花卉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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