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做过变性手术的人,一旦出现婚姻关系纠纷,现行的《婚姻法》将无法调解。
前天,市中级法院民庭的李德海、陈清江两位法官,对本报报道的“高华欲做变性手术”事件一直保持关注。两位法官认为,易性症是特殊疾病,这种特殊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契约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对此类患者没有救死扶伤的责任,医疗机构拒绝为其治疗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但做过变性手术后,当事人一旦在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出现纠纷,且诉讼到法院,就如同塞给法官一只刺猬。因为现行的《婚姻法》回避了“同性婚姻”问题,既未允许,也未禁止,没有任何法律条文阐明,一旦未婚者做了变性手术后要求与别人登记结婚,或者已婚者做了变性手术后要求明确自己的家庭身份、地位、权利,“同性婚姻”就出现了,这在法律上是个盲点。(于吉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