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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之时挺身而出不幸身亡终有回报
[05月08日 02:07]
杭州消息浙江上虞市沥海镇村民蔡张友在为别人关闭液化气瓶时,不幸因煤气爆炸受重伤身亡。去年11月,蔡张友的家属和液化气瓶主杨国新就如何赔偿经济损失打起了官司。今年月底,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二审判决,由杨国新偿付给蔡的家属21,321.64元。至此,这起曾引起人们极大关注的见义勇为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

  2000年8月,受台风影响,在杭州滨江标准塘工地打工的上虞市沥海镇伟明村村民蔡张友、杨国新去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东江村某渡口避潮。8月11日,杨因故离开自己的船回上虞。第二天中午,正欲休息的蔡张友突然闻到杨国新的船上有液化气味,遂进入杨的船舱试图去关闭液化气阀,就在此时,液化气瓶发生爆炸。几乎成了火人的蔡张友很快从船上跳到江滩,惊恐而痛苦地奔跑起来。岸上的人们见状,赶紧七手八脚地将蔡张友送往医院。虽经过10多天的奋力抢救,蔡张友还是因伤势过重而不幸身亡。不久,蔡的家属在悲痛之余,将船主杨国新、蔡的雇主翁某和杨的雇主倪某等三人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损失总计85,496.64元。

  这场官司一起诉,便成为当地群众的热门话题。人们就蔡张友的行为是否属见义勇为引发了一场不小的争论,同时还引起了中央电视台等十几家新闻媒体的关注。上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认为蔡张友在无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发现杨国新船上的液化气在泄漏,为避免杨的损失而去其船上排除险情的行为,有为杨谋利益的意思。因此,在不能证明蔡张友之死系本人过失的情况下,蔡张友为管理杨国新的事务而受到的损失,不管杨国新对此损失有无过错,均应由被告杨国新承担。同时,法院还认为翁某和倪某在此事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杨国新本人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85,596.64元。

  杨国新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00年12月28日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在8月11日那天没有发现液化气泄漏事情。再者,如果蔡张友闻到液化气味后进舱,也不可能在一分钟内就着火身亡,因此他怀疑有其他原因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杨国新提出无液化气泄漏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认定蔡张友的行为为无因管理,蔡在该事件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理应由受益人杨国新偿付。但是,二审认为原判将不属由管理而支付的作为精神抚慰金的死亡补偿费62,800元和被抚养人生活费1375元列入实际损失的范围,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最后,法院判决杨国新偿付给蔡的家属21,32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