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消息河南太康县高朗乡高北村幼童张成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一案,4月28日,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太康县公疗医院、谢振运、曹继功等三被告赔偿原告张成帅医疗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0月20日,原告张成帅因烫伤住进太康县公疗医院,由该院医生王卫医治,同年10月24日,王卫给张成帅开具一检验单,没有送检材料,也没有送验目的,只写有血型“BG”及张成帅名字,经医生谢振运将原告血与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曹继功交配血化验,由谢振运签名可以输血。1998年12月2日,张成帅烫伤治愈出院,出院后疤痕奇痒难忍,且经常感染,后到解放军159医院做皮肤移植术,经血检发现带有艾滋病病毒,原告父母经检查均无艾滋病病毒,原告一生只有该次输血,且供血者曹继功带有艾滋病病毒。原告感染病毒后,到驻马店、北京、南京、广州等地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不菲。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太康县公疗医院治疗期间因输入了艾滋病患者的血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事实清楚,各有关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