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为规范证券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证券公司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出通知,就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贷款等担保问题对证券公司作了多条规定。
通知中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证监会规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
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证券公司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通知中还规定,不具备担保条件的证券公司原有的担保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进行清理,并在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清理情况。
对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担保和对担保事项披露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的证券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中国证监会将予以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暂停直至取消业务资格、暂停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