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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三审 一些公众关注问题有新规定 聚焦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04月25日 01:45]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等问题均在草案中作出新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在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报告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顾昂然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001年2月28日,收到群众来信来电共3829件。此后,还陆续收到一些来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对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

  关于无效婚姻的确认宣告问题,顾昂然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两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这一问题可以不作规定。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骗取结婚登记的,即使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对宣告无效程序作了规定,反而可能引起歧义。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两款规定。

  关于离婚的具体情形,原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认为,其中第四项“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和第五项“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这两种情形,可以包括在第七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中,以不专门突出规定为好。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两项规定。

  关于保护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顾昂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当前农村妇女离婚后,丧失土地承包的权利,生活困难的问题较为突出,为了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应当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有关组织在制止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中的职责问题,原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村委会、居委会劝阻等。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两条重点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请求有关组织予以调解或者救助,应当进一步对有关组织的职责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