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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交押金押金“老虎”吞太原供电分公司“霸气”十足
[04月24日 01:38]
编者按:行业垄断尤其是行政性垄断,已成为我国建立统一、公平、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一个主要障碍,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是国家下决心消除垄断的重要原因。然而,由于我国的垄断经营行为大多延续于计划经济时代,经营者顺理成章,消费者习以为常,垄断因此“久治不愈”。从今天开始,我们陆续编发有关部门查处的垄断经营典型案例,配以专家点评,帮助消费者认清垄断经营并积极参与反垄断,并向有关经营者敲响警钟。

  举案反垄断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近两年来,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向4660家用户强行收取用电押金1244.4万元,长期占用,并对索要押金的用户称,停止用电才能退款,表现出一副“电老虎”的作派。

  不久前,山西省工商局经检总队根据举报,经过调查发现,太原供电分公司在给用户正式送电之前,要求用户必须交纳“付费购电款”,否则不送电。收取“付费购电款”时,公司向用户出具的是“分期收款电费收据”。但用户交钱后,太原供电分公司并没有按供、用电协议约定,实行付费售电、滚动结算、抵顶电费,而是以押金形式无偿占有了这笔钱。

  据了解,太原供电分公司于1997年8月31日向一位叫张海燕的消费者强制收取了500元“付费购电款”,没有签订协议。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张海燕的电费每月全部结清,已交纳的500元“付费购电款”却从未滚动使用、抵顶电费。张海燕多次要求公司将这笔钱抵顶电费或退还,供电部门却讲:“你什么时候不用电,什么时候才能给你退款!”

  日前,山西省工商局责令太原供电分公司立即停止强制收取用户用电押金的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专家评析:本案中的太原供电分公司属公用事业单位。这个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用户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条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强制交易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