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立法方面有两项内容是引人瞩目的。一是增设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二是通过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有关人士认为,这是自1986年青岛市作为国家批准的“较大的市”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两个突破。
增设法制委员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法制的统一,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法制委员会负有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职能,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它既不是站在某一部门也不是站在某一系统的角度,而是立足于全市的大局来论证审议每一个法规草案,既有较强的包容性,又有较强的原则性,既能发挥法制委员会“统”的作用,又能发挥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部门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但代表大会一年一次,时间跨度大,会议时间短,立法难度大。所以到今年初为止,我市已经出台的80件地方性法规都是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直没有付诸实施。本次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不仅对于规范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这件事情本身也是我市地方立法上“零”的突破。
其实,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就是在不断突破中前进的。
长期以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都是由政府提出,法规草案由其起草。这一方面因为人大受到人力、物力等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因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其自身的优势,如了解情况,熟悉业务等。但它同时却存在一定弊端:有关部门总是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带有部门利益色彩,有的是无意识的,有的则有意通过法规形式把部门权利巩固、扩大和张扬。尽管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尽量消除这种“痕迹”,但仍难以彻底根除。有的人大代表提出,人大在地方立法上应处于主动的地位。
从去年开始,市人大一些专门委员会开始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先后有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了《青岛市监督司法工作条例(草案)》和《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
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它开辟了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渠道。新成立的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过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侧重于政府行政管理类,现在人大加强监督、依法行使职权的法规开始增多。这表明青岛地方立法在向覆盖面更广、规范更全面的方向转变。
授权条款是地方性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授权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有关具体规定。它的落实与否,直接影响着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和实施效力。但在过去,一些条款的设置不够科学、规范,如设置数量偏多,授权对象范围过宽,对授权条款落实的期限、程序、形式等要求不够明确,也因部分政府部门抓得不紧,工作滞后,影响了法规的有效实施。
深入、科学、扎实的立法调研,是做好法规起草工作的关键,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础工作。过去,立法调研没有标准,随意性大,不仅直接影响法规的起草,还对确定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带来困难。2000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与市政府法制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对地方立法调研工作进行规范,比如要求必须形成完整、规范的调研报告书,调研报告书应包括哪几项内容、准备列入下年度立法计划完成项目的,应当在调研当年的9月底以前拿出调研报告书等。
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正在起草《青岛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规范》将对法规的标题、结构和一系列表述进行规范。
这些,对青岛的地方立法工作都将有一个大的推进。
创新才能突破,突破必须创新。而今迈步从“新”越,已经走上创新和突破之路的青岛地方立法,一定会不断跃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