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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今日施行
[4月12日 2:15]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这个规定,自4月12日起施行。

  根据这个规定,中级和基层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是: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这个规定指出,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法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根据规定,审判时,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通知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其他方面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