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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中级法院出怪事一份判决书真假两版本
[4月11日 3:31]
新华社沈阳4月10日电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竟然出现一真一假两个版本。这种咄咄怪事发生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月,锦州市个体经营者韩瑞娟拿着一纸判决书来到锦州市凌河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将锦州电子实业公司位于锦州市最繁华的商业街──解放路四段1-2号的二层楼的门市房,依法执行给她。韩所依据的是一份锦州市中法案号为(1999)锦经初字33号的民事判决书,而在此之前她已经依据这份判决书和锦州市中法下达的(99)执字第1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锦州市房产监理处履行完更名过户手续。这处房产已经在韩瑞娟的名下。

  当凌河区法院准备执行的消息传来时,锦州电子实业公司几十名职工既愕然又震惊。

  锦州电子实业公司原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经营位于解放路上这一幢757平方米的门市房,1994年被整建制并入锦州电控设备厂。

  1998年电控设备厂以电子实业公司这处房产做抵押,在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借款210万元。由于未能按期偿还本息,交行锦州分行以原告身份于1999年3月起诉电控设备厂,法院于当年5月下了案号为(1999)锦经初字第33号的民事判决书:“处分被告位于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四段1─2号抵押给原告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偿还。”

  但是,这份判决事实上并没有执行。因为交行锦州分行后又在法庭调解下,与电控设备厂达成和解协议,由电控设备厂出资还款,此案结案。

  然而谁也没料到,结案一年之后,有人却利用这场官司导演了一出偷梁换柱的把戏。记者在锦州市凌河区法院采访时,见到这家法院存档的、韩瑞娟申请执行时所持的33号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与1999年交行锦州分行的33号判决书如出一辙,案号相同,文中内容除两段文字不同外,其余完全相同。真正的33号判决书中“原告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42号”、“原告交通银行锦州分行诉被告锦州电控设备厂……”两段文字,在变造的假33号判决书中被改为“原告韩瑞娟,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民和里17─68号”、“原告韩瑞娟诉被告锦州电控设备厂……”。

  据记者采访了解,事实是2000年7月锦州电控设备厂法人代表李达文与韩瑞娟签订协议,由韩瑞娟借款300万元给电控设备厂,以偿还交行锦州分行的贷款,至于2000年的借款协议是如何与1999年的法院判决“器官移植”到一起,被采访的各方均无法回答。

  锦州市中级法院一真一假两份判决书,在当地引发了严重的混乱和动荡。今年1月韩瑞娟强令电子实业公司职工搬家,并因职工不从而将实业公司的橱窗砸碎,致使电子公司到现在已经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经营。而锦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审判员杨福山也警告电子实业公司员工说:韩瑞娟是合法的,你们如果不搬,出现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负。从今年2月开始,电子实业公司全体职工连续逐级上访,要求有关部门追究锦州电控设备厂法人代表与人内外勾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事件的真相。

  据了解,因各部门推诿,此事目前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令记者不解的是,法院的假判决书是如何出笼的?为何至今无人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