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医院为怀孕的就诊者做B超,结论错误。8年后,就诊者发现生下的孩子患有遗传性疾病。医院对此应负怎样的责任?昨日下午,市南区人民法院对备受人们关注的孟庆兰状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负全部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7864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家住市北区、44岁的原告孟庆兰于1983年生有一子,后此子患“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该病系遗传性疾病,多传于男性,得病者丧失劳动能力,且大约只能活到20岁。为此,原告在申请二胎时,计生委告知只能生女孩。1989年2月,原告怀孕5个月时,经计生委委托,到被告处做胎儿性别检查,但无结果。两个月后,被告为原告做了B超检查,得出的结论为:女性胎儿可保留。原告依据被告的结论,保留了胎儿,但又生下一男孩。1998年11月,该男孩9岁时,又患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
法院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做检查时,由于所使用的黑白B超准确率低,得出女性胎儿可保留的错误结论,致使原告生下一患遗传病的男孩,被告应对此负全部责任,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另外,生下有病的男孩,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巨大的压力,故被告应对原告进行精神赔偿。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孩子生活补助费80160元、护理费4848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戴谦吴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