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消防是关乎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级政府责任重大。各级政府到底应负起怎样的消防责任?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地方消防法规———《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从而以“法”的形式给市、区(市)、乡(镇)人民政府戴上了消防“紧箍咒”。此举标志着我市消防工作向法制化轨道又迈出了一大步。
这一《规定》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突出了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能。其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任期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文明小区(村、镇)活动考核目标。对因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发生特大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这一《规定》还指出,政府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戴谦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