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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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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旅馆受到歹徒袭击受害人获赔偿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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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者在所住旅馆遭人抢劫并受伤,旅馆该负怎样的责任?4月2日市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某旅馆赔偿住宿者人民币4万余元。

  去年6月12日下午,赵某与逄某从黄岛来青办理业务,当晚11时许,二人住进谭某经营的位于单县路的某个体旅馆一号房间。次日凌晨3时30分许,住在该旅馆五号房间的两名歹徒持刀闯进一号房间,对赵某二人实施了抢劫,并将赵某刺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伤残七级。

  法院经审查明,该旅馆在日常经营中,未对住店旅客进行严格的住宿登记手续,也没良好的安全保卫措施,未尽到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法院认为,原告入住被告旅店,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旅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受到不法外来侵害时,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共人民币40017.41元。

  另据悉,在此案中,谭某聘用的服务员未按规定要求入住旅馆的两名歹徒出示身份证明,其中一人出示的是一张假身份证。案发之后,公安部门为此对谭某进行了相关处罚。吴国法言兼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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