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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正式向湖北高院提交补充材料
申请ST猴王破产
[4月4日 2:54]
广受关注的债权人申请ST猴王破产案有了新的进展,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于昨天正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补充材料。据悉,这是应日前湖北高院就这一案件要求债权人补充能够说明ST猴王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而提交的。在报告中,华融列举的事实包括:一是因猴王集团公司宣告破产,ST猴王对猴王集团的5.9亿元应收款形成损失,为猴王集团提供的4.2亿元担保成为直接负债,直接导致ST猴王严重资不抵债。二是ST猴王由于经营萎缩,核心企业已完全停产,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据猴王股份2000年中报反映,1995年 4月28日至2000年7月22日,重大已审结诉讼案件达28起,涉诉金额达 3.58亿元,均无力偿还。三是ST猴王拖欠金融机构大量债务无法偿还。2001年3月15日,据ST猴王反映,剔除已涉诉的3.58亿元债务外,公司还有约3.36亿元的债务(不含利息)。

  在递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华融一并向湖北省高院附上了《猴王股份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摘要》、《猴王股份2000年度财务报表》以及 2份华融武汉办事处催收债权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经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确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据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