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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
中国证监会公布两项新规定
[4月3日 2:29]
据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两项新规定。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这是中国证监会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的又一举措,证监会将据此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实施。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与老法规相比,这次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新增了条款,对检查方式、核查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中表示,中国证监会主管业务部门认为在必要时可直接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规定,针对上市公司的检查方式分为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巡回检查是例行的合规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检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的分开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及变更的程序,资金管理的安全性;证监会认为应予检查的其他事项。专项核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投资者投诉问题和舆论关注问题的专项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专项核查;证监会认为应予核查的其它事项。《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严重资不抵债或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拍卖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动的;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的;公司或其董事会成员存在不当行为,但不构成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