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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将儿子的房子赠孙子
法院判赠与公证可撤销
(3/31 11:54)

淑华智云

本报讯市民张某的房产赠与公证被市公证处撤销,张某认为公证处所作决定错误,告上法庭。前天,市南法院一审判公证处有权撤销该公证。

  1999年11月,张某与其孙子持房产证到市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房产证载明其所有的本市康宁路一处房屋赠与孙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在此之前,张某的儿子向四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房屋产权。2000年5月,四方法院判决房屋产权人为张某的儿子。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同年11月,张某的儿子向市公证处提出撤销赠与公证的申请,随后公证处作出撤销该公证的决定,市司法局经复议维持该撤销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市公证处如发现已经发生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错误,有权作出撤销决定。公证处依据市中院终审民事判决,张某非房屋所有人,对该房屋不享有处分权,赠与他人无效。(淑华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