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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谋利走私法人代表被判刑
[3月31日 3:28]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的一起走私案表明,为了给单位谋取利益实施走私的行为,也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北京二中院的判决结果,北京鸿英车辆技术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梁栋和会计巫雁飞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其单位同时被处以罚金人民币32万元。

  据了解,北京鸿英车辆技术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梁栋,于1998年又同时担任了德国某公司北京办事处的首席代表。1998年5月至2000年2月,梁栋利用自己既是北京鸿英车辆技术开发中心法人代表,同时又是德国公司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的双重身份,为北京鸿英车辆技术开发中心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要方式为,在委托国内一些公司、企业从其担任首席代表的这家德国公司进口机场摆渡车的过程中,梁栋一方面指使有关人员制造虚假发票,另一方面指使会计巫雁飞在联系报关过程中,用制造虚假发票和低报货物价值的手段,22次偷逃应缴关税和增值税共计人民币32万多元,所得赃款均进入北京鸿英车辆技术开发中心账内。

  法院认为,北京鸿英车辆技术开发中心及梁栋和巫雁飞,为了给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造发票、低报货物价值的手段,走私普通货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