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崂山区居民高某把女儿交给他人寄养,现在她想把女儿接回来时,女儿却找不到了。高某近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她对女儿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高某在诉状中称,1993年9月,她将自己年满两周岁的女儿寄养在85岁的刘某处,每月支付寄养费250元。从1995年开始,因高某发生车祸等原因,5年多未付给刘某寄养费。2000年5月,高某到刘某处要求看女儿时,刘某称已将孩子转送到日照,要先付钱才能看孩子。高某则要求一定先看到女儿。同年6月,刘某指示高某到日照市民政局领女儿,但高某到达后,日照民政局工作人员称“不知道有这事”。当高某再一次找刘某时,刘某称不知道其下落。
高某的委托代理人清泰律师事务所邹太兴律师认为,高某只是将孩子寄养,其法定监护权和抚养权不容剥夺。(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