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网络时代的电子报刊稿件在转载过程中,也会随之产生法律问题。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一起电子报刊随意转载他人文章而引起的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
案件起因是,中国新闻社所办的2000年第六期《视点》杂志(月刊)登载了特约记者赵峻撰写的一篇文章,并署名欧阳雨龙。同年7月31日,厦门商报社电子版上登载了署名为“陈家丽”的文章,以赵峻文章中的部分段落稍作修改组合而成,全文约3000字。8月3日,华声月报电子版登载了厦门商报电子版的文章,文末尾载有:“厦门商报,陈家丽文”的字样,并于9月21日委托厦门商报社给“陈家丽”汇款40元。对此,赵峻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两家报社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厦门商报社在使用原告作品时,并未征得原告同意;尽管其辩称文章是从网上下载而来的,但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文章的来源,并且在登载后也没有向“陈家丽”本人支付稿酬;其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而华声月报社的转载行为,没有超越报刊转载的正常范围,并且在转载过程中已尽到法律、法规要求尽到的相关义务,所以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法院的判决称,从网上转载文章的行为是否侵犯作者著作权的判定标准,应以报刊转载方面的法律规定作为判断依据。因此,判决厦门商报社赔偿赵峻经济损失1500元,华声月报社向赵峻支付稿酬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