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房屋承租人去世后,其孙子于某将承租权变更到自己名下,而原分房单位则要求于某交回房子。这场官司经历两级检察院抗诉,三级法院四次审理,近日以于某的胜诉告终。
于某的祖父原是省二轻供销集团总公司青岛公司职工,祖父去世后,于某将其遗留住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不久,公司将于某告上法庭,称房子是公司分给于某祖父的,于某并非该单位职工,要求其交回此房。区法院一审认为,此房使用权属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应私自变更房屋承租人,应将此房退还公司。
于某不服提起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查明,该公司已将该房产权移交给市房产局,于某的祖父和房产局建立了承租关系。公司一方既非产权人又非承租人,不再享有使用支配的权利。在原承租人去世后,于某到市房产局办理了承租手续,是该房的合法承租人,无须再向公司交房。公司一方不服,先后诉至市中院和省高院,均遭败诉。(振涛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