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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又是3?15
消费维权任重道远
(3/14 11:11)
患者是消费者吗?乘客是消费者吗?买保险、买房、买车适用《消法》吗?年年3·15,年年喊维权。然而,面对这许多明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和专家们总是分析来讨论去。老百姓一些正常的维权行为一次次被视为“异类”。明天又是3·15了,今年的主题是绿色消费,但愿在绿色消费年里,消费者不再被看成异类。

  十六年维权消费者仍是弱者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由于车门未关而摔下致残,乘客将运营者告上了法庭。在这起诉讼中,究竟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时成为法庭审判的焦点。历经四年,这起官司仍没有结果。由于司机的过失导致乘客受伤致残,为什么只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而不能依据《消法》解决问题呢?

  重庆北碚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设置门槛致使一位84岁老人摔伤和间接致死一案,由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患者不是消费者”等理由判原告败诉。医患关系本来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患者到医疗机构看病实际是接受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挂号意味着患者和医院之间订立一种服务合同,完全符合《消法》消费者的定义。为什么患者就不是消费者?

  1987年底,历史悠久的徽州地区和新生的黄山市被撤销了,黄山市的牌子挂在了远离黄山南门79公里外的屯溪市,造成黄山这一地名的错位和混乱,屯溪火车站、飞机场、宾馆、饭店等单位都以“黄山”命名,很多游客均把屯溪误认为就是“黄山”,徒耗许多金钱、时间和精力,徽州的历史文化名牌也遭受重大损失。针对这一侵害消费者的事件,一位叫刘晖的人十多年来到处奔走呼吁,秉笔直书,直到满头黑发变为满头白发。至今已有五百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依法行政,纠正黄山地名的张冠李戴,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议案。可问题仍未解决。那么众多蒙受损失的游客就不是消费者?不能受到《消法》的保护?

  患者是消费者吗?乘客是消费者吗?买保险、买房、买车适用《消法》吗?这许多明显的消费行为,却让有关部门、专家分析来讨论去。原因何在?

  中消协秘书长杨竖昆说:曾经有人告诉我,你周围的那些人都有精神病。这些人维权之路历经曲折,“胜得悲壮,败得光荣”。它反映了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很明显的一个就是:公民诉讼难。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公民作为个人是非常弱小的,而对手则强大得多。

  然而,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维权难仍是事实。除上述例子外,让我们看看对一些维权纠纷的处理及各方面的说法:

  去年一起汽车买卖纠纷,法院判定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品范畴,汽车消费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此案的审判长是这样解释的:“汽车怎么可能是纯粹的生活消费品呢?《消法》并没有规定汽车也属于生活消费品。它至少有四个座位的!它在到处跑!而且《消法》就像《产品质量法》一样,是特别法,是小法。而《合同法》是国家的大法,我们依据大法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没有什么不对,因为任何一种买卖关系都可以理解为合同关系。”

  医疗投诉在不断增多,但医疗投诉得到解决的少之又少。去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了125件医疗投诉。他们将投诉材料转给卫生部门处理,只有4件收到回函,其中两件原信退回,而其余的119件则泥牛入海,完全没有音信。

  公益维权———但愿明天不再被视为异类

  今年初,由国家工商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新华通讯社等六家单位组织开展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评选”活动。“维权十佳”中,有挑战全国白酒的女教师王英,有专打几块钱小官司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邱建东,有为黄山地名张冠李戴损害消费者利益而放弃名利、奔走十多年的国家一级画家刘晖……这些人与公然宣称“为挣钱”的利益维权者完全不同。

  王英认为,她打官司是为了广大活着的消费者,通过法院判决达到的效果最好。从经济角度考虑,邱建东打的“一元钱”官司更是得不偿失,但它容易让人警醒。而刘晖放着国家一级画家不做,却将绝大部分精力放在与己无关的“告状”上。对这些人来讲,你打着狼,大家吃肉;打不着,自己受伤。这也就使“公益维权”比“利益维权”更加艰难,更不能让人理解,却也更令人值得尊敬。

  郭振清被誉为“打假英雄”,因为他先后帮助别人打赢消费官司500起,义务法律咨询上万人次,他把业余时间都用在帮助其他消费者上,花费的金钱和精力,对于一个有本职工作,收入微薄的他来说能坚持多久?王海对他的做法早有预言:“人格的力量往往是靠不住的。郭振清的行为不要说发展,能否再持续都是问号。”

  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了解到,我国民航、电信、电力、邮政、金融、铁路以及供气供水等部门由于处于垄断地位,经常会出现令消费者感到头痛的事情。长期以来,一些垄断部门和行业利用其“独家”地位,在产品、服务、价格等各方面牢牢控制住市场,消费者往往别无选择。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但却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

  民法专家杨洪逵说,公益维权说明人民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在加强,是社会进步最显著的标志。正因为有这些权利意识,邱建东、王英他们才能站出来。而且,他们这方面的意识高于一般人。他们不仅站在个人权利的意识上,还站在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怎样保护的高度上。

  从法律上应该支持,从社会舆论上应予以宣扬。这是对现在普遍存在的社会麻木现象的一种冲击。

  消费政策———亟需清理和完善

  消费者维权已经不仅仅是买了假货退赔那么简单,而是把目光投向了整个社会的公众利益。而与此相对应的一些部门、企业的经营观念,甚至国家一些过时的消费政策,仍存在着不少藐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清除消费障碍、过时的消费政策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民日报》去年曾发表文章指出:短缺经济时期,国家为防止需求膨胀而出台的一些抑制消费的政策措施至今没有得到清理。例如以前限制公共消费需求、限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政策在公共消费转向个人消费,商品又供过于求的今天,依然挥之不去。

  拿轿车来说,在短缺时代,轿车要花外汇进口,因而为控制集团购买,推出了占车价10%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和3%至8%的消费税。如今轿车产量飙升,个人购车又占轿车销售的“半壁江山”,这些老政策无疑在个人消费者面前筑起了一道高高的门槛。再看住房。北京市房价平均每平方米高达6375元,这一“天价”直逼纽约、东京。据说房价构成中40%是政府的地价税费,而且是将70年地价一次性打入。

  对此,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坦言:“对于我们这些快60岁的人来说,还能占有70年的土地吗?这分明是先前针对集团购买的老政策!”

  一些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习惯性做法,约束了市场运行机制特别是价格机制,从而形成过时的消费政策、措施。

  近年来,“自律价”风行一时,各行业纷纷宣布实行“自律价”或“价格联盟”。事实上,生产者串谋定价,联合起来抵制价格竞争,只能带来经营成本和消费成本的居高不下。这在国外是违法的,但在国内却被一些行业奉为至宝,岂非怪事?

  银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如今也越来越多地被披露出来。比如贷款,个人在对贷款的支配权上银行就限制过多。不少贷款不可以直接汇入消费者指定的账户,而是由银行打入其认可或有协议的开发商或商家的账户。作为消费者丝毫没有自主选择商家和自由支配贷款的权利,显然有失公正和公平,违反《民法》中权利与义务平等一致的原则,是对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侵犯。

  前不久,两位律师将牡丹交通卡告上法庭,一纸仅15条的《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竟被两位律师提出对消费者存在“六大不公平”,侵犯了持卡人的财产安全。让消费者欣慰的是,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在这些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去年,浙江出台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将还存在争议的医疗列入消费行列,并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将房地产、商品房列入“三包”,是对日益发展的房地产进入良性循环的一剂良药。继广东之后,浙江对精神赔偿也作出较明确规定。文化消费从没进入过消费的大领域,浙江省的这一立法,是对十五大提出的扩大消费领域的一种开拓性诠释,对发展文化市场是积极有利的。特别要强调的是,消费仲裁及对消协人员编制、经费的规定,这在全国来说也是非常领先的。《消法》对保护消费者有五条途径,“仲裁”是一条全国都没开通的线路。浙江省在消协设立仲裁办事机构,为当事人解决消费争端提供了方便。《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前不久,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曹天玷透露,卫生部已经接受中消协的建议,正在修改备受消费者非议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不久的将来,医疗事故的鉴定不再由医院和卫生部门说了算。

  居民消费体制的改革,需要统筹兼顾,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房改、医改、教育、国有企业等改革措施如果不能尽快完善,对消费者公共权益的侵害也就难以彻底解决。据国家计委有关人士介绍,自去年起国家清理过时消费政策的重点是:继续清理不合理收费;取消用电限额、用车增容费等抑制性政策;取消一些地方政府对商品消费的限制;研究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的配套政策;统一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增加助学贷款;继续扩大假日消费效应;继续增加消费信贷;采取有效措施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改善居民的收支预期。

  年年3·15受到人们关注,这说明消费者维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也说明我们的维权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