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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买房无须儿子点头
“杨某状告房产局”案一审判决
[3月14日 2:9]

宋振涛

本报讯母亲将公房买下,儿子提出异议:户口都在这栋房子里,买房应该大家有份,于是儿子将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昨天,市南法院对这起官司作出一审判决:母亲可以独自买下此房。

  市民杨某的父亲去世后,其母张某承租了位于常州路的公房。后张某将公房买下并领取了房产证。但儿子杨某认为,他的户口和母亲同在一处,母亲买房应经过他的同意,房产部门工作程序上有疏漏。

  法庭认为,根据《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购房人申请购房时,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其他同住人意见书。同住人是指在该住房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同住成年人。但是按照相关解释,同住人是配偶或子女的,可以不办理公证。因张某和杨某系母子关系,所以张某在购买公房时无需征求儿子的意见。法庭一审判决维持房产管理局为张某核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宋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