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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哥撤了公证书弟媳妇告倒公证处
[3月13日 1:1]

闵妤杨立杰

本报讯承租人肖某将房屋购买权转让给弟媳钱某,并到市北区第一公证处作了公证,此后肖某后悔,申请撤销公证。公证处撤销公证后,被钱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市北法院判决公证处败诉。

  1999年11月,乐陵路104号一处房屋的承租人肖某自愿放弃了对该房的购买权,转让给其弟媳钱某,两人签定了协议,并到市北区第一公证处公证。

  钱某购买了此房后,肖某却反悔了,申请公证处撤销此公证,公证处根据《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有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只售给已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或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住人”的规定,认为钱某并非肖某的直系亲属,不具备买房资格,于2000年夏天撤销此公证。钱某为此将市北第一公证处告上了法庭。

  经审查,法院认为,公证处所依据的条款是授益性规范,对该项权益,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两人的协议是当事人权益的转让,公证处对该协议的公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撤销。(闵妤杨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