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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认为新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有遗漏侵犯“贞操权”应赔偿
[3月13日 1:1]

崔丽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从3月1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人们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是中国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大进展。

  尽管该解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法学家同时指出该解释有尚待完善之处。

  著名民商法专家杨立新说,司法解释对于一些法律上还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的损害,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是否应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之中,还有待于明确解释。

  “目前对于贞操权的侵害,就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杨立新举例说。

  杨立新说,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比如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