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消息南京市雨花台区某重点中学一位从教30多年的英语教师,因不满校长当众批评其“师德低下”,一纸诉状将校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雨花台区法院前天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称,去年11月1日下午,校长冯某在全校130多人出席的教职工大会上,点名批评其“师德低下”,说他“经常在会上发表一些谬论歪论,无中生有,造谣中伤,挑拨离间,惟恐天下不乱”等等,并责令他作出书面检查等。李某认为,自己从教30多年,身为中学高级教师,工作认真,虽然存在缺点,但校长在公开场合说出这样“过火、过头”的话,当众侮辱了自己,侵犯了名誉权。出庭的学校一位副校长认为,校长对原告所作的批评,是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是完全正当的履行职责行为,批评也是有事实依据的,况且这是一次学校内部的会议,目的是为了帮助他改正错误,没有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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