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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车用户如何维权法律专家指点迷津
[3月8日 1:47]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事件东窗事发后,许多消费者、使用者、受害者关心如何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日前,十多位法律专家聚会北京,就三菱事件的法律诉讼问题发表看法。专家们认为: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武器;购买者、当事者、受害者完全可以以此为据,争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消费者、受害者该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北京大学法律教授刘家兴提醒大家:对于三菱汽车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以及造成的损害,消费者、受害者如考虑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首先要掌握证据,要及时把损害程度用证据的形式肯定下来,由质量监督或出入境检验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进行检验。对众多起诉者,可以采用“代表诉讼制度”(相似于集团诉讼),可以有少数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发出公告,受到类似损失的有关人员登记,大家选出诉讼代表,其他人作为当事人,进行集团诉讼。还有另一种方法,是以地方为单位,进行“共同诉讼”。第三种方法就是个人直接诉讼,根据各自造成损害的不同情况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认为:首先应判定案件的性质,根据不同性质采用不同方法。对于三菱车的问题,《民法》适用的大体上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汽车有隐患,还没发生事故,这种应该是合同责任问题,因为你出售的产品质量不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等于三菱汽车公司违约了,负有违约责任;第二种是发生事故了,但事故伤害的不是买车人,而是撞了别的人,这应算是侵权,适用的法律是《民法》122条,属产品责任问题;还有一种情况是车主使用这车自己受伤或出了事故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应是责任并合问题,是违约责任、侵权赔偿责任的集合,可参考《合同法》122条,可以按违约责任来追究三菱,也可以按侵权责任来追究,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来选择。

  如何要求赔偿?可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对大部分目前还没有造成伤害,只是产品存在潜在损害的,可以追究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违约”责任,用《合同法》第7章来解决。杨立新认为,去年讨论东芝笔记本问题时,大家走进了一个误区,众人都注重强调日本公司是“侵权”,而侵权问题在美国能赔偿,在中国就不太好赔偿。因为中国的法律规定要求有实际的损害才予赔偿,而许多用户承受的是潜在的损害而非实际的损害,这样日本公司往往不理睬赔偿请求。但如果从合同责任来说,按“违约”问题来追究,用户就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也可以追究他的违约金,这些都有中国法律可以依据。对第三种情况,基本上可以按照“侵权”问题来处理,按《民法通则》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按117条、人身损害按119条,来确定赔偿的数额。按《民法》可能赔偿的数额较低,可以考虑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法》的赔偿规定项目比《民法》要宽得多,可以此为依据扩大赔偿范围。

  程序上怎么来处理较好?杨立新认为,如果只是潜在损害的,应属合同违约问题,可以用“代表人诉讼”的办法,若最后判决这种违约情况对每个用户赔偿10万元,那么每个用户申请一下,就能得到10万元赔偿。但对造成实际损害的,还是按个案来办比较好。有一些人受损害情况类似,也可采用“共同诉讼”,大家可以合并起来到法院起诉,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起诉;如果情况差别比较大,最好按个案处理。

  国家法官学院刘静博士指出:对三菱汽车问题,可以从买卖三菱汽车产品的合同的角度来处理,消费者造成自身伤害或造成他人的伤害,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侵权”,或用《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条款来对造成的伤害追究责任。三菱汽车产品被认定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是在设计时对设计方案没有进行更合理的规则造成的。日本1994年制定了《制造物责任法》,这个法不强调制造者主观上的意图如何,而是强调你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要承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利益考虑得更多一些。从侵权角度讲,三菱汽车对消费者是负有严格责任的。

  谢静华律师认为:三菱事件由于国家商检局的介入而在性质上产生了变化,否则一切都还是个人行为。可见,政府的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的影响是很大的。政府提供的判定,在打官司时都可以很好地利用。另外要认识到,合同责任分一般合同责任和消费合同责任两种,后者的责任更大些,要求也更严格些。

  几位专家指出,三菱事件中中国受害者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关键看有关部门能否协助消费者搜集到最权威的证据,法院能否本着为中国消费者负责的精神以法为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对这次诉讼的成败显得十分重要。新华社记者丛亚平(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