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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长违法办案人大监督将其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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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安今晨晚报专电根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斌等人违法办案予以监督的函件,经省、市两级检察院联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雁塔区人大常委会日前作出决定,撤销胡斌的副检察长职务,与此案有关的区检察院其他责任人员也分别受到了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1996年8月1日,雁塔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斌指示本院控申科受理东郊某厂厂长赵某的举报材料并立案查处,后对广东人周某和副厂长张某予以刑事拘留、批准逮捕。1997年4月,西安市检察院纠正此案,将此案移交给新城区检察院办理。经新城区检察院调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于1998年6月决定撤销周某、张某的案件。

  去年5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检察机关发函,要求查处胡斌等人在办理周某、张某案件中涉嫌违法问题并追究错案责任。经查明,胡斌等人违法办案的主要问题有:擅自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涂改立案时间和拘留时间,违法收取办案经费,私自带举报人(同时也是正被查处的被举报人)去外地办案,使用经过涂改的虚假证据,擅自处理涉案的手机和50万元案款,致使50万元至今未能追回,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和经济损失等,应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