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原所效力的俱乐部拖欠奖励工资、现供职于某银行的徐永梁将某足球俱乐部推上了被告席,昨天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特殊的劳动报酬争议案。据悉,这是我国第一宗足球运动员因报酬争议而将俱乐部推上被告席的经济纠纷案件。
原告徐永梁在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中指出:1998年起,原告受聘为被告的职业足球运动员,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当年的奖励工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第二、三阶段奖励工资10万元,但被告没有支付。1999年原告仍受聘为被告的职业足球运动员,并与被告签订了奖励工资协议。该协议规定“乙方(徐永梁)以主力身份进入前四名后,将根据比赛中的实际表现付给乙方10万元的银行存折”。当年该足球队获得乙级联赛的第三名,实现了进入前四名的目标,但被告没有支付10万元的奖金。被告共计欠原告奖励工资20万元,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奖励工资20万元和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昨天法院进行的一审庭审中,原告还向法庭出具了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1998年和1999年的工作合同及足球运动员登记注册表等证据。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及拖欠奖励工资的事实没有提出疑义,但是对原告在本案的诉讼程序上提出疑义,认为本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双方争议较大,法庭决定休庭,择日再审。(本报记者刘长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