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放弃配股或只参与极少部分的配股,而且配股定价几乎接近股票当期的市场价,近来渐成趋势。这种现象,同时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目前,记者就此问题采访著名学者韩志国时,他表示,凡是决定放弃配股权的大股东,其在股东大会上相应的表决权理应受到相应的限制。这既符合“同权同责”的原理,也能够较为有效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他说,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力排众议”,定下实施配股的“圈子”,而自己却拒绝参与其中,这使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行为演化为“赤裸裸的圈钱”行径。广大中小投资者“用脚投票”几乎是被迫参与高价配股外的唯一选择,而伴随这种选择的往往是无法挽回的损失。处于中间地位的证券公司由于自身利益关系,对此也少有选择余地。用这种方式得来的资金,投资于配股项目,上市公司能否精心使用并使其“利益最大化”,也还是个疑问———因为中国有句古话:来得容易的钱,去得也快。
他指出,上市公司“配完就死”,在中国证券市场已非个案,因此有必要对大股东的这种“配股特权”实施有效遏制。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