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消息“男友结婚了,新娘不是我……”张小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男友索要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赔偿。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因于法无据,张小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这样的案件在北京还是首例。张小姐今年28岁,是某公司的业务主管。张小姐起诉称,1997年3月,经人介绍,她认识了范某,一年之后,他们确立了恋爱关系,一直到去年的4月,他们之间的关系都发展得很顺利,并开始计划起结婚的事情。
在这段时间内,张小姐称他们还曾过了一段同居生活。“但是从去年4月20日开始,范突然失踪了!后来,我才知道,原来在去年的1月3日,范就已经和另一个女人结婚了!”得知这个情况后,张小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我们的恋爱时间很长了,为了范,我做了两次人工流产,但是他却向我隐瞒了与别的女人恋爱和结婚的事实,使我精神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所以,我要求范赔偿我精神损失两万元!”除此,张还以在恋爱过程中的开销几乎都由自己负担为由,要求男方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范则另有一种说法。他说,1997年3月之后他与张确实有恋爱的经历,但是在1998年3月之后,他就开始主动疏远和回避张了,并于1999年9月打电话正式通知张要与她断绝来往。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范是在自主的情况下确立恋爱关系的,在交往过程中,双方各自自愿支出相应的费用,亦在情理之中。法院判决,范提出与张断绝恋爱关系时,张应予理解;因范与他人结婚,张要求范赔偿精神以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