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近日发出通知,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增值收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管理中心不得兴办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对因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或投资、参股造成住房资金损失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提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部说,目前,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兴办经济实体或投资、参股等问题,使住房资金的管理出现了很大风险,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建设部的通知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中心要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是管理中心惟一的保值手段。
通知说,各地住房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中心所办经济实体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注入资金全部收回到出资账户,注资产生的收益划入相对应的增值收益账户内,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相应处理。审计报告和处理结果要报送住房委员会。建设部的这份通知要求各管理中心于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脱钩工作,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收回各类投资、入股资金。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