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消息2月13日,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一事故受害者状告某市政工程管理处获得赔偿。
2000年11月8日晚上,严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常州市采菱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潢河桥西侧路面时,严某连人带车撞到了堆放在路面的石块上。严某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用去医疗费162.4元,且经医院证明需休息3个月。事故中,严某的摩托车摔坏,经评估需修理费2170元。经查,路上的石块系由某市政工程管理处堆放。为此,严某于今年1月18日,以该市政工程管理处为被告,向常州市戚墅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4613元。
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市政工程管理处在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严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