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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大不同
消费者签订预付款合同时要当心
[2月27日 1:45]
本报讯“定金”和“订金”虽然发音一样,但在消费合同文本中,含义却大相径庭。昨天,家住市北区的申先生拨通本报“消费在线”,讲述了自己的一段经历。

  申先生说,去年12月19日他在星火家具城繁成红木家具店预定了一套价值1万多元的红木沙发,签订购买合同后预交500元定金。事后,申先生因觉沙发太贵,想退货并要回500元定金,结果遭到店方拒付。

  昨天,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工商局合同处,工作人员张兆玉解释说,店方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合同法》中规定,“定金”是作为合同或契约的一种形式确立下来,双方认定后,如一方违约,定金将不得返还。而“订金”是指消费者预付给经营者的款额,订金合同签订后,违约方要向对方支付消费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因此,消费者在签订预付款消费合同时,一定要分清楚“订金”和“定金”。(管磊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