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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生存、发展权不容“法轮功”邪教侵犯
(2/24 11:41)
本报讯新华社昨日播发了中华妇女联合会的一篇文章,文章指出,大年除夕“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在李洪志和邪教“法轮功”的罪行录上又记下了一笔血债。面对12岁女童一声声对妈妈的呼唤,面对19岁少女被烧焦的面容,千千万万母亲和教师被震撼。尽人皆知,儿童的心灵是一幅任人勾画的空白画布,他们还没有控制自己意志和行为的足够能力。他们的心理和智力的发育还很稚嫩,无法清晰准确地辨析是非善恶。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强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李洪志及其“法轮功”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竟完全置人类这一共同法则于不顾,居然给儿童举办培训班,把魔爪伸向尚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儿童。他们编造所谓“路是金子的,鸟是金子的,人体也是金子的‘天国世界’”,欺骗、毒害不谙世事的儿童,为“法轮功”日后兴风作浪埋下祸根。陈果、刘思影深受其害误入歧途,把自己的花季年华投入无情的烈火,毁灭了美好前程。这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对儿童基本生存发展权利的野蛮践踏,是对儿童精神和肉体的残酷迫害。也是对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公然蔑视与挑战。

  天安门广场“法轮功”痴迷者自焚、尤其是两对母女自焚的事件,使我们进一步看到引导青少年成长是何等重要。保护未成年人、教育青少年是全社会每个人的责任。母亲的素质,家庭的氛围,学校的环境,社会的影响,是孩子们赖以生存、选择人生之路的重要因素和条件。因此,社会要拒绝“法轮功”,学校要拒绝“法轮功”,家庭更要拒绝“法轮功”,要坚决把“法轮功”拒之于人类社会的大门之外,使“法轮功”无隙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