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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阶段
[2月24日 3:37]
■“打富”以“济贫”的政策工具(1986年-1993年)

  以《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分项税法为标志,以要求提高税前扣除额标准,提高各档次的税率为目的。此阶段执行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为400元。这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相适应,防止个人收入的差距过大。无论从税法的宣传还是征收管理上,这个阶段都以少数高收入人群为主要对象,制定政策的目的是让一部分高收入者缴税,强行将收入差距缩小。■国家主要税种(1994年-今)

  以1993年10月31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为主要标志,以扩大征收范围,调整个人收入差距为目标。

  以“能力大的多负担,能力小的少负担,没有能力的不负担”的原则,强调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公平性。由于该法合并了《工商业户所得税》、《个调税》、《奖金税》、《工商调节税》等分项税法的有关内容,调整并扩大了征税对象的范围。这次改革不仅是名称的合并,内容的调整也非常大,起征点也由400元上调到800元。

  现阶段,部分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税前扣除额:广州地区1260元,深圳1500元,北京、上海1000元。但《税法》规定仍然是800元。

  ■调控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未来)

  其原则是有收入就应该产生纳税义务,年内预缴,全年汇算,综合考虑,多退少补。这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但在现阶段。我国不具备这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条件。主要原因:对个人收入的监控能力弱,各地区经济发展高度不平衡,农民数量大、收入水平低下,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较低,税收征管能力整体水平较差等。摘自《科学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