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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延误投递学子考研无望
准考证官司邮局败诉
(2/20 12:14)
本报郑州消息近日,因邮政局迟送一张准考证,致使一名大学生延误考期而引发的河南省首例此类民事诉讼官司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大学生陈健胜诉,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被判向原告陈健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

  原告陈健,住桐柏县毛集镇铁山村陈小庄组。1995年陈健考入上海海运学院,后一直致力于考研,并于1999年10月报考了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由于寒假将至要回家,报名后,陈健要求北京大学将准考证寄往其籍贯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毛集镇铁山村陈小庄组的家中。北京大学于1999年12月30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准考证,桐柏县邮政局毛集邮政支局于去年元月2日收到邮寄准考证的邮件,但一直到2000年2月3日才将邮件送达给陈健,而北京大学确定的考研日期是2000年1月底,因此陈健的考研资格已被取消。

  陈健的父亲陈合中仔细查看发现,该信封上有两个邮戳,一个邮戳证明此信从北京发出的时间是1999年12月30日;另一个邮戳是桐柏县邮政局毛集支局盖的,时间是2000年1月2日。而邮局送准考证到陈健家的时间是2月3日!

  去年8月10日,陈健在父亲的支持和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桐柏县邮政局告到了桐柏县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迟延投递的事实没有争议,法庭辩论的焦点在于邮政局对其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如果适用《邮政法》,那么原告陈健得到的赔偿最多为几十元;而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可能得到支持。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使用邮政通信的行为,是与邮局达成的一种实践性合同,公民足额支付邮资并将信函交给邮局,邮局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函件送达信封上约定的收件人。因《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均规定了“邮政企业对于邮政丢失、损毁、内件短少”3种情形的赔偿标准及补救措施,而未对收发人员不及时传递造成的后果予以明确,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121条之规定作出了判决。